(2017)沪0117民初13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楚万文与李国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万文,李国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3156号原告:楚万文,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被告:李国峰,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原告楚万文与被告李国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楚万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楚万文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蔡承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屠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