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3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沙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499号原告:沙某,女,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现住河北省献县。被告:高某,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现住河北省献县。沙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沙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沙某负担。审判员 贺聪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左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