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7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贾龙与沙坪坝区何英百货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龙,沙坪坝区何英百货经营部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7425号原告:贾龙,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被告:沙坪坝区何英百货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九重锦1号楼-1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CXME33。诉讼代表人:何英,诉讼代表人何英,女,1975年4月7日出生,沙坪坝区何英经营部经营者,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贾龙与被告沙坪坝区何英百货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贾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贾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怀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