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53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振福、段国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福,段国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5315号之一申请人张振福,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申请人段国强,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申请人张振福与被申请人段国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振福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段国强在三河市人民法院案号为(2017)冀1082执1768号执行案件中的的执行款22000元,并提供以申请人张振福名下的银行存款22000元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张振福名下的银行存款22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