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职新亮与傅亚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职新亮,傅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858号申请人职新亮,男,197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傅亚伟,男,1990年8月27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职新亮申请执行傅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职新亮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傅亚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傅亚伟限期给付申请人现金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50元、执行费358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傅亚伟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