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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陆正会蒋世权与刘娅、李国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世权,陆正会,李国华,刘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6执610号申请执行人:蒋世权,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申请执行人:陆正会,女,1968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李国华,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刘娅,女,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蒋世权、陆正会与李国华、刘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渝0232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李国华、刘娅未履行义务,蒋世权、陆正会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国华、刘娅支付案款8万元、案件受理费9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国华、刘娅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李国华、刘娅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2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未按期履行。本院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国华、刘娅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情况,未执行到任何财产。走访了被执行人李国华、刘娅所在社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国华、刘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移送公安机关查找下落。现被执行人李国华、刘娅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8万元、案件受理费900元。经查,被执行人李国华、刘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国华、刘娅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蒋世权、陆正会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蒋世权、陆正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2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兴文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徐永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