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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9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家港永和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与锦丰(抚州)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永和包装印务有限公司,锦丰(抚州)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9362号申请人:张家港永和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工业南区。法定代表人:陈显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匡峰,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硕,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锦丰(抚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壮华。申请人张家港永和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锦丰(抚州)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永和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锦丰(抚州)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港永和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以现金9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永和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锦丰(抚州)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