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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1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1023号原告黄某,女,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告王某,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 仕 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徐佳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