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1023号原告黄某,女,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告王某,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 仕 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徐佳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