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刑终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一辉容留他人吸毒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一辉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终19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一辉,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身份证号码:4309221986********,高中文化,无业,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建设西路。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一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七月四日作出(2017)湘0922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一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杨一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一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杨一辉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一辉撤回上诉。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2刑初2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杨亚审判员 鲁毅东审判员 倪新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