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执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1936号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3756T住所地:杭州市开元路19-1、19-2号。负责人:史杰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宇锋,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锋,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843693327R,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536号。负责人:姚骁勇,行长。委托代理人:朱荣校,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金荣,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与被执行人金荣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2017年8月21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分户债权转让协议、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项目分户清单、2017年5月25日浙江日报第8版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各一份。本院查明,2017年3月21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对本案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截止2016年12月21日债权本金余额为2500000元和利息余额为65343.83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协议签订后,双方于2017年5月25日在浙江日报第8版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应当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对本案被执行人的债权已经通过合法的债权转让行为转让给了本案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故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幼平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人民陪审员 彭小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