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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4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宋佳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宋佳,赵庆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4022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宋佳,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卓根电力发展燃料有限公司出纳,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赵庆泰,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卓根电力发展燃料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山西省太原市。关于张伟与宋佳、赵庆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364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伟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名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216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4080元、公告费260元。本案执行中,本院查明两名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与(2017)京0102执4023号一致。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宋佳、赵庆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伟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宋佳、赵庆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在(2017)京0102执4023号案件中将两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两名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龙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