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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尹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虎,陈小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30刑初474号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虎,男,199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洪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被告人尹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因发现漏罪于2017年3月2日被盱眙县公安局从江苏省边城监狱解回重审。被告人陈小伟,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洪县人,专科文化,劳务人员,户籍泗洪县,住所泗洪县。被告人陈小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经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7)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虎犯盗窃罪,被告人陈小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征得两名被告人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宏伟出席法庭,被告人尹虎、陈小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尹虎至盱眙县盱城街道日月新城小区南大门旁被害人戚某经营的客源便利店,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盗窃店内现金900余元及苏烟(五星红杉树)21条、南京(金砂)26条、紫一品梅(南京臻品)14条、苏烟(软金砂)6包、中华(硬)33包、中华(软)43包、黄鹤楼(硬雅香)1条、娇子(绿时代阳光)9条、红塔山(硬经典)9条、白沙(软)6条、南京(九五之尊)1条、利群(新版)5条、利群(软长嘴)7包、玉溪(软)4包、苏烟(金砂2)6包、玉溪(软小庄园)6包、黄山(大红方印)8包、南京(红)4条。上述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23333元。后被告人尹虎将上述被盗香烟带至泗洪县存放于金昌宾馆209房间内。2016年4月28日上午,被告人陈小伟在明知被告人尹虎放在泗洪县金昌宾馆209房间内的香烟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被告人尹虎盗窃所得的苏烟(五星红杉树)21条、南京(金砂)26条、紫一品梅(南京臻品)14条、中华(硬)26包、中华(软)2包、黄鹤楼(硬雅香)1条、娇子(绿时代阳光)9条、红塔山(硬经典)9条、白沙(软)6条、南京(九五之尊)1条、利群(新版)5条、南京(红)4条转移、窝藏至家中。上述涉案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8330元。被告人尹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事实。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陈小伟经公安民警电话联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帮助转移赃物的事实。另查,被告人陈小伟系被告人尹虎亲属,其将被盗香烟转移至自己家中后,送给刘某部分香烟。后王某1、王某2、王某3找到陈小伟,四人将剩余被盗香烟分掉。案发后,公安民警从被告人陈小伟处扣押黄鹤楼(硬雅香)1条,白沙(软)1条,利群(新版)1条,南京(金砂)54包,南京(九五之尊)1包,并已将上述扣押的香烟发还被害人戚某。案发后,被告人陈小伟与王某1、王某2、王某3、刘某已经全部退赔被害人戚某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尹虎、陈小伟当庭均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戚某的陈述,证人王孝兵、陈某、王某1、王某3、王某2、刘某等人的证言,国家烟��专卖局文件,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淮安市烟草公司盱眙分公司出具的客源便利店购进香烟进货单,盱眙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到案情况说明,相关监控录像,金昌宾馆住宿登记表,被告人陈小伟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及发还物品清单,反映被告人尹虎前科的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4刑初38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尹虎、陈小伟的户籍信息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小伟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转移、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尹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尹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小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小伟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虎犯盗窃罪,被告人陈小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小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吉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