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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执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海吉与被执行人王珍元、杜立杰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吉,王珍元,杜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163-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吉,男,194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执行人王珍元,男,194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执行人杜立杰,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申请执行人张海吉与被执行人王珍元、杜立杰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晋0823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立杰银行存款7万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立明审 判 员  李和保代理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