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海吉与被执行人王珍元、杜立杰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吉,王珍元,杜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163-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吉,男,194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执行人王珍元,男,194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执行人杜立杰,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申请执行人张海吉与被执行人王珍元、杜立杰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晋0823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立杰银行存款7万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立明审 判 员 李和保代理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