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83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厦门市隆得木制品有限公司、好巧手(厦门)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厦门市隆得木制品有限公司,好巧手(厦门)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市金豪服饰有限公司,厦门市威秀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313号之一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大西洋中心25-27层。主要负责人:程凤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招,上海锦天诚(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麒,上海锦天诚(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隆得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金辉路70号A2①幢一层西侧。法定代表人:宋卫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坚,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婷婷,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好巧手(厦门)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97号之一1901室B区。法定代表人:牟思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泉,福建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金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金辉路70号。法定代表人:张宇。第三人:厦门市威秀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悦华路215号二号厂房四楼西边。法定代表人:陈捷栋。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与被告厦门市隆得木制品有限公司、好巧手(厦门)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市金豪服饰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厦门市威秀服装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太平洋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82元,减半收取计2291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 芳代理审判员 王 俭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庄娟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