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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4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湖北白云望洲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向家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白云望洲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向家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4执143号申请人湖北白云望洲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土城乡土城村一组。组织机构代码证06351746-1。法定代表人蔡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向家兵,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申请执行人湖北白云望洲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向家兵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7)鄂0504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向家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白云望洲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向家兵银行存款33778元;或者扣留、提取向家兵的收入33778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向家兵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红军审 判 员 任细林审 判 员 李志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