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30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6-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30执19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住海南省儋州市。上述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琼9030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被执行人李某某归还借款8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及加倍执行被执行人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将被执行人李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该情况已知悉,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谢兴文审 判 员 方国强人民陪审员 何良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钟东明书 记 员 王经良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