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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3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关品强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品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3899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一路7号3栋。法定代表人:游剑锋。委托代理人:黄剑平,系申请执行人职员。委托代理人:黄宁,系申请执行人职员。被执行人:关品强,男,汉族,1977年6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关品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生效的(南)安监管罚[2016]19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粤0605行审267号行政执行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00元,合共400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粤Y×××××号车一辆及银行账户中少量存款,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医院医学证明书及申请书,申请减免行政处罚。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的身体及家庭情况,同意对上述本院已核查到的财产暂不处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冯载勋执行员  杨宇鹏执行员  徐 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啟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