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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6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重庆奥普蓝商业有限公司与杨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奥普蓝商业有限公司,杨碧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6145号原告:重庆奥普蓝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528号附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31672186M。法定代表人:朱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重庆嘉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碧云,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奥普蓝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奥普蓝商业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奥普蓝商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中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维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