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倩倩与张青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倩倩,张青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张倩倩,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张青山,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张倩倩与张青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有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该房有抵押,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8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6500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6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131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剑助理审判员 宋 科助理审判员 祝赣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雨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