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东、易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易晓玲,成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1431号申请人:刘东,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被申请人:易晓玲,女,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被申请人:成宝华,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申请人刘东与被申请人易晓玲、成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维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住房公积金6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其与妻子孙雪梅共同共有的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镇玉岭南路33号嘉禾御景小区6幢1305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易晓玲、成宝华银行存款6万元,或者冻结住房公积金6万元,或者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刘东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镇玉岭南路33号嘉禾御景小区*幢*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鄂(****)松滋市不动产权第****号】,查封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刘东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峥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秋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