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淑胜与咱网(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淑胜,咱网(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1778号原告:马淑胜,男,汉族,1986年5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被告:咱网(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阎海滨,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芳,女。原告马淑胜与被告咱网(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马淑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淑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马淑胜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蔡承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俊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