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10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石庆海与倪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庆海,倪荣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0398号原告:石庆海,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被告:倪荣平,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石庆海与被告倪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石庆海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石庆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石庆海负担。审 判 长 范 萍人��陪审员郑誉华人民陪审员 黄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章凌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