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3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3372王和英与袁国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英,袁国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3372号原告:王和英,女,194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国胜,男,199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仪征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汇西路209号5-02。原告王和英与被告袁国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和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和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王和英负担。审判员 穆艳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