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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焦作市恒德信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恒德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豫0823民初860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是否公开:公开当事人原告原告:赵新爱,女,汉族,1974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号。被告被告:武陟县龙源冷冻食品厂。住所地:武陟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马喜军。被告:焦作市恒德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锦祥花园北门东50米。法定代表人:马正义。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本金30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2、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21日,被告武陟县龙源冷冻食品厂(以下简称龙源冷冻食品厂)与原告赵新爱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龙源冷冻食品厂向原告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自2014年9月21日至2014年12月20日止。自借款发放之日起,按实际借款数计算利息。本次借款按月计算利息,在本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15‰,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借款,逾期未还部分按照日利率2‰计算违约金,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被告焦作市恒德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德信公司)为被告龙源冷冻食品厂向原告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是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补偿金、出借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将3万元交付被告龙源冷冻食品厂。被告龙源冷冻食品厂将利息还至2014年11月份,之后的借款利息及本金未偿还原告,双方形成纠纷,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龙源冷冻食品厂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龙源冷冻食品厂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原告主张被告龙源冷冻食品厂偿还本金30000元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违约金合计不得超出年利率24%。被告恒德信公司对原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原告主张被告恒德信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陟县龙源冷冻食品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新爱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3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15‰计算;违约金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注:违约金与利息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焦作市恒德信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武陟县龙源冷冻食品厂、焦作市恒德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吴明慧人民陪审员苗永胜人民陪审员冯英英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成斐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