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益阳紫荆福利铸业有限公司与株洲市九洲传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益阳紫荆福利铸业有限公司,株洲市九洲传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701号申请执行人益阳紫荆福利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灰山港镇跑马坡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宪章。被执行人株洲市九洲传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民营科技工业园A-11区。法定代表人朱翔。申请执行人益阳紫荆福利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九洲传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益阳紫荆福利铸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2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株洲市九洲传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2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辉审 判 员 韩 涛代理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中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