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行审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永嘉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嘉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4行审168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路。法定代表人郑德思,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国平、陈衍光,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原被申请执行人杨方锦,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北城街道岭山村西路。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土资罚[2015]50号行政决定确定的拆除杨方锦非法占用面积为498平方米土地上所建建筑物的内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执行人杨方锦已死亡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要求撤回执行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永土资罚[2015]5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审 判 长 徐 力代理审判员 杜盈盈人民陪审员 戴新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文泽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