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5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四川丰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冯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丰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475号申请人四川丰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充县晋城镇。法定代表人庞军,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冯英,女,汉族,生于1977年10月20日,住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申请人四川丰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返还位于西充县建材市场第*幢第11、12号门市,并支付租金22167.00元,承担一审诉讼费2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9.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作出(2016)川1325执474-476、480-4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确认被执行人返还租赁房屋部分的判决部分已执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积极支付租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等费用,截止2017年8月22日,被执行人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16.00元,执行费270.00元。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冯英在四川西充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府南支行6214************674账户存25122.50元扣划至西充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清霞附:西充县人民法院账户账户:西充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955885231500077564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安汉支行行号:102674253444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