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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刑更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阿布都肉苏力·吐尔洪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布都肉苏力·吐尔洪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刑更84号罪犯阿布都肉苏力·吐尔洪,男,1985年4月7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阿拉尔市人,初中文化,现在科克库勒监狱二监区服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14)阿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布都肉苏力·吐尔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本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二月六日作出(2015)兵一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5年5月20日止。执行机关科克库勒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科克库勒监狱认为,罪犯阿布都肉苏力•吐尔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阿布都肉苏力•吐尔洪在2015年、2016年、2017上半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共获监狱记功2次,表扬5次,4次被评为半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阿布都肉苏力•吐尔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罪犯阿布都肉苏力•吐尔洪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韫审判员 李宁宁审判员 闫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