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2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雪燕、闫彩斌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雪燕,闫彩斌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财保54号申请人李雪燕,女,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广平县,被申请人闫彩斌,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广平县广平镇东城路西街,。申请人李雪燕与被申请人闫彩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闫彩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8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该财产的转移或灭失,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102条、103条、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闫彩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8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焦丽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志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