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付成碧与安阳市维纳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成碧,安阳市维纳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487号原告:付成碧,女,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君伟,安阳市困难职工帮扶服务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安阳市维纳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风路南段10号。法定代表人:汤国全,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付成碧与被告安阳市维纳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付成碧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成碧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维纳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成碧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成碧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牛汝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