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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执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武军、于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武军,于莹,赵广亮,康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1048号申请人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201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兵,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武军,男,汉族,1969年6月11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于莹,女,汉族,1982年11月2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被执行人赵广亮,男,回族,1963年4月4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康政,男,汉族,1960年7月1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211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武军、于莹、赵广亮、康政的银行存款507670元及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允波审判员  曹艳青审判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