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执恢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某等与章德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付某,付某1,付某2,付某3,章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执恢20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62年10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金县。申请执行人付某,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金县。申请执行人付某1,男,1990年9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金县。申请执行人付某2,女,1986年2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金县。申请执行人付某3,女,1983年11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金县化。被执行人章德鹏,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金县高坪乡前锋村团结组。本院在执行陈某等与章德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章德鹏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3万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5执恢20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忠审判员 谌珊珊审判员 刘崇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