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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执恢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某等与章德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付某,付某1,付某2,付某3,章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执恢20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62年10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金县。申请执行人付某,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金县。申请执行人付某1,男,1990年9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金县。申请执行人付某2,女,1986年2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金县。申请执行人付某3,女,1983年11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金县化。被执行人章德鹏,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金县高坪乡前锋村团结组。本院在执行陈某等与章德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章德鹏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3万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5执恢20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忠审判员  谌珊珊审判员  刘崇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