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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世跃与侯士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跃,侯士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临沂市通赢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512号原告:吴世跃,男,195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代理人:朱连军,五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先庭,五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侯士杰,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沂河东路创业服务中心大楼西侧临沂软件园内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4428713M。负责人:王存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怀柱,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通赢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沂庄村宝华停车场院内。法定代表人:侯克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世跃与被告侯士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临沂市通赢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世跃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临沂市通赢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世跃撤回对被告临沂市通赢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陈义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秋侠书 记 员 陈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