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财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治书与彭世强黄生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治书,彭世强,黄生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财保398号申请人李治书,女,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彭世强,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黄生芳,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人李治书与被申请人彭世强、黄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彭世强、黄生芳合计银行存款67000元,不足部份冻结、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治书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本案的诉讼保全进行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治书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治书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