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民初3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周志文与被告葛学勤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3民初3983号原告:周志文,男,汉族,1974年9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告:葛学勤,男,汉族,1964年4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德香,女,汉族,1964年9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原告周志文与被告葛学勤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丁旦、人民陪审员侯裕芳、管信平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志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志文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志文负担。审判员 丁 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玉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