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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林百财与申玉波、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百财,申玉波,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林百财,男,194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申玉波,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苏平,女,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申请执行人林百财与被执行人申玉波、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讷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申玉波、苏平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百财申请要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恢10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