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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健、张定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张定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694号申请执行人:王健。被执行人:张定成。本院在执行王健与张定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张定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定成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邛崃市住宅用房,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张定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定成可以继续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张定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如需续行查封,须在查封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