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3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成进、梅夏等与李玉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进,梅夏,李玉中,三门县三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门辰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737号原告:王成进,男,194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梅夏女,女,195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李玉中,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三门县三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10-2号。法定代表人:王书育,该公司经理。被告:三门辰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广场路1-12号东方银座B幢。法定代表人:夏全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闻继品,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成进、梅夏女诉被告李玉中、三门县三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门辰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成进、梅夏女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缓交诉讼费用之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顾安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俞梦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