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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贺金琴与被申请人樊光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金琴,樊光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927号申请人:贺金琴,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郝莹,女,199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系原告的女儿。被申请人:樊光前,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申请人贺金琴与被申请人樊光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贺金琴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樊光前在宝塔区人民法院的案款344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贺金琴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樊光前在宝塔区人民法院的案款34914元,期限为一年(2017年8月22日至2018年8月21日)。案件申请费364元,由被申请人樊光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军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军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