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7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张馨予与房洪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馨予,房洪卫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83民初7107号原告:张馨予,女,1992年9月6日生,汉族,现住平平度市。被告:房洪卫,女,1975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张馨予与被告房洪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馨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租房押金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期一年,年租金11800元,另一次性支付押金1000元,租房终止被告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原告,不计利息。现房屋租赁合同终止,被告验收时以厨房台面破损(租房时已破损)、洗衣机盖小零件损坏(不影响洗衣机正常使用)为由,扣留所有押金并更换门锁。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正常修缮费用由被告支付,原告需爱惜使用室内设施,人为损坏应给予被告相应补偿,如发生自然灾害,应及时通知被告,并配合及时修复。被告所称损害均系自然损坏,原告可配合维修,但被告扣留原告全部押金,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被告房洪卫辩称,原告租住房屋期间确实给被告房内设施造成了损坏,原告应当赔偿维修损失,请求调解处理。本案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房洪卫返还原告张馨予租房押金1000元,扣除租房内洗衣机与太阳能损坏维修金200元,剩余800元定于2017年8月25日前由被告房洪卫汇入双方约定的原告张馨予中国银行账户62×××36。二、原告张馨予于2017年8月25日前去泰能燃气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将前租房天然气费结清至2017年6月13日。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徐俊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涛书 记 员 仲伟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