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秀英与高艳珍、谢巧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英,高艳珍,谢巧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690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英(又名王秀芳),女。被执行人高艳珍,女。被执行人谢巧娃,女。本院执行的王秀英与高艳珍、谢巧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02民初392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高艳珍、谢巧娃应向申请执行人王秀英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从2014年5月1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05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1280元由被执行人高艳珍、谢巧娃负担。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高艳珍、谢巧娃至今未清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艳珍名下有车牌号为陕KCT4**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高艳珍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CT4**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马春生执行员 高忠文执行员 高仲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尤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