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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恢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呼兰区支行与郝振华、常小喜、徐信、徐君、王江、贾龙江、王文萍、王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呼兰区支行,郝振华,常小喜,徐信,贾龙江,王文萍,王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恢21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呼兰区支行,住所地呼兰区南大街繁华小区3期1层6号。法定代表人于龙飞,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邹为。被执行人郝振华,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常小喜,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徐信,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被执行人徐君,居民身份证号码×××,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镇兰阳村。被被执行人王江,居民身份证号码×××,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镇兰阳村。被执行人贾龙江,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王文萍,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王树生,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呼兰区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振华、常小喜、徐信、徐君、王江、贾龙江、王文萍、王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恢复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郝振华、常小喜、徐信、徐君、王江、贾龙江、王文萍、王树生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1执恢2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王嘉庆审判员 张   松   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晓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