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执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吉林市隆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郑家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隆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郑家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2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隆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闫永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雨,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郑家才,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隆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家才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同时申请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黎明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文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