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雪峰诉石孟、曾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峰,石孟,曾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5民初316号原告:王雪峰,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告:石孟,女,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曾盈,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王雪峰与被告石孟、曾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称自愿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雪峰撤诉。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计1725元,由王雪峰负担。审 判 长 李冰峰人民陪审员 王 君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杨 帆书 记 员 林建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