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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77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方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6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方某某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无法联系到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经合议庭决议,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费155元予以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