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4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永昌与张建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昌,张建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115号原告:高永昌,男。被告:张建琴,男。原告高永昌与被告张建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高永昌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昌撤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志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