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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4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永昌与张建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昌,张建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115号原告:高永昌,男。被告:张建琴,男。原告高永昌与被告张建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高永昌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昌撤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志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