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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恢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阳谷李氏木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阳谷李氏木业有限公司,李庆杰,张晓明,李道祥,阳谷华塑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30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运河路131号。负责人:薛瑞强,行长。被执行人:阳谷李氏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李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庆杰,厂长。被执行人:李庆杰,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阳谷李氏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阳谷县。372522198106062611被执行人:张晓明,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闫楼镇李庄村村民,现住聊城市。371524198410022501被执行人:李道祥,男,193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酒业公司退休职工,住阳谷县。372522193705180019被执行人:阳谷华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周庄村。法定代表人:周清学,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应尽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道祥所有的位于阳谷县运河东路(酒业公司家属院276号3号楼2单元102室的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田立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守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