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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崔巍、余至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巍,余至坚,于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崔巍,男,1993年1月8日,住威海经区。被执行人余至坚,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于宗江,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于宗江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以房折抵100万元担保义务的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撤销被执行人于宗江的其余担保义务。本院依照职权未查到被执行人余至坚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余至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对余至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业已将被执行人余至坚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于宗江的担保义务履行完毕;二、终结(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余至坚应当履行偿还借款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余至坚的剩余给付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孙菊涛书 记 员 杨 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