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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3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乐山融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范晓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融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范晓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3471号原告:乐山融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范群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术培,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范晓琼,女,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荣县。原告乐山融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晓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乐山融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融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融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乐山融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兴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