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上官迎光、张智勇等与孟文阁、赵素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官迎光,张智勇,上官宇,孟文阁,赵素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683号申请执行人:上官迎光,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申请执行人:张智勇,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申请执行人:上官宇,男,199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孟文阁,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赵素勤,女,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163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上官迎光、张智勇、上官宇申请执行赵素勤、孟文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恢6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东阳 关注公众号“”